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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09 20:49:00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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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分类
按照定金的功能不同,可以对定金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叉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指以支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定金的功能在于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说明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成约定金,但未规定相应的定金罚则。
三、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又称为履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合同解除代价的定金。在约定解约定金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的不利后果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五、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交付的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我国担保法未规定定金的证约功能,如无特别约定,定金交付不得作为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已交付定金的功能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