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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多年的子女不是亲生骨肉,受欺瞒的丈夫能否得到赔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作为父亲,如果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要求其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父亲在对子女抚养多年后,突然发现辛苦养育的子女竟然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抚养他人子女多年,其间所付出的金钱是巨大的,付出的感情和知道真相后所遭受的打击通常也是无法弥补的。
首先,父亲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他们之间的父子、父女的身份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则不会产生这种抚养义务。如果妻子隐瞒真相,丈夫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误以为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而付出心血,养育多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欺瞒的丈夫,可以向孩子的亲生父亲要求赔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孩子的亲生父亲本来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而孩子的抚养义务实际上却由没有抚养义务的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代为履行,孩子的亲生父亲由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到损失的人。这里所说的不当利益,指的就是孩子的抚养赞。孩子的母亲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由于丈夫没有义务为妻子和他人所生的孩子承担抚养费,丈夫也可以在离婚时向妻子提出赔偿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的精神,如果夫妻离婚时,男方按约定给付孩子抚养费,之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对这笔数额男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的支出是夫妻双方处分的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支出的抚养费用通常很难计算,实践中一般都以调解的方式确定赔偿的数额。
最后,说说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夫妻双方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男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养育孩子多年,知道真相唐精神通常会受到很大的损害,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妻子与他人生子并隐瞒实情的行为,侵害了丈夫的人格尊严权,丈夫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否能够要求孩子的亲生父亲进行精神赔偿,则需要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