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狭义来说,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常会受社会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我国现行立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表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当然,假如非婚生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亲生父母的抚养义务也就随着非婚生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负担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生父和生母的经济收入、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实践中,生母与他人结婚的,继父如果自愿承担该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生父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