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安履行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7-09-09 20:48:59 文章来源:
什么是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不安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包括:双务合同中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先履行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此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或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实践中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时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行为。同时,先履行一方中止自身履行后应当通知对方,对方如提供了担保,先履行一方应当继续履行。如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权属于法定单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