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自行决定和执行拘传。拘传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拘传的决定
决定拘传,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人民法院称为拘传票)。拘传证上应当载明被拘传人的身份事项、案由、接受讯问的地点以及拘传的理由。
二、拘传的执行
拘传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
三、拘传的地点
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四、拘传的结果
拘传的目的在于讯问。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处理:认为需要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恢复其人身白由,不得变相扣押。
五、拘传的期限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设拘传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拘传时间从被拘传人到案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