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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09 20:48:56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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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小编介绍一下,我所接到的交通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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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被怀疑是精神病患者,应如何处理?
2005年1月19日,高某驾车将行人张某撞成重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高某及办案民警从张某的言行判断,张某具有精神病患者的特征,但又不能确认。对此,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精神状况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丑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白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